關于建設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的規定和細則發布時間:2017-4-21 12:20:27 瀏覽次數:62 來源:秉凱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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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國家城市站規范運行,確保環境空氣監測數據客觀、準確、真實,環境保護部近日出臺了《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其主要內容是什么,應如何理解和實施,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司長劉志全日前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細則》和《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一是適應環境管理新形勢的客觀需要。2014年底,全國在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建成了由1436個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城市站)組成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 2016年,按照生態環境監測機制體制改革要求,國家城市站環境空氣監測事權上收,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運維。因此,國家城市站運維和監管主體均發生變化,運行機制有所改變,相關責任方及其職責也相應進行了調整。2013年印發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城市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已不再適用。 為保證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事權上收后國家城市站運行管理有據可依,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管理有章可循,環境保護部制定了《細則》和《規定》。 二是規范監測儀器設備技術關鍵參數管理的重要手段。國家城市站主要承擔顆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項基本污染物的監測,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如采樣流量、靈敏度、截距等與儀器工作狀態密切相關,也直接影響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因此,加強對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管理,按規定調整技術參數,確保技術參數可追溯十分必要。環境保護部出臺《規定》,為加強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手段。 三是貫徹落實《“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體舉措?!丁笆濉杯h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提出創新質控技術手段,完善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質控系統。統一環境監測數據采集系統,將原始監測數據和關鍵參數實時直傳監測總站,實現關鍵參數調整全程留痕。出臺《細則》和《規定》,進一步明確國控站點運行機制和職責分工,明確對點位管理、儀器更換安裝驗收、數據采集與傳輸、參數調整等關鍵環節的要求和相應罰則,是加快落實“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推動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的具體行動。 《細則》和《規定》是如何形成的? “十二五”以來,環境保護部連續5年在全國開展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專項檢查工作,以問題為導向,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理順機制體制,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管理,積累管理經驗。上海、山東等省市也積極配套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上述工作為《細則》和《規定》的編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2016年7月,環境保護部啟動《細則》的編制。通過深入調研、組織系統內外專家研討,廣泛聽取國家城市站運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結合監測事權上收后國家城市站運行與管理模式的新變化,在這一基礎上形成了《細則》。 監測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的設置和調整、儀器設備安裝和驗收等是城市站規范化運行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為強化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的管理,2016年9月,環境保護部啟動《規定》的編寫。 在充分考慮現階段國家城市站運行維護情況的基礎上,明確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定義及類型。經專家反復論證,在聽取國家城市站運行技術人員和運維機構人員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 《細則》和《規定》中關鍵技術參數有哪些?如何管理? 《細則》及《規定》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參數是指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設備出廠檢驗報告中列出的全部參數,包括用來限定或設置儀器各部件工作條件或工作狀態的參數,以及校準、監測結果計算與轉換等參數。 為確保關鍵技術參數管理工作規范化,《規定》從參數設置、調整、采集、備案、復核和校準等各環節明確了管理要求,確定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主要職責,提出采用備案形式固化參數并提交環境保護部和監測總站管理。建立監督檢查和懲處制度,環境保護部和監測總站加強對運維機構關鍵技術參數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復檢工作;強化信用約束,加大對違反承諾的儀器供應商的信用懲戒;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未按規范、擅自調整技術參數的運維機構以及對關鍵技術參數管理不善、失誤,嚴重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單位和個人。 《細則》和《規定》明確了哪些問題? 《細則》適用范圍為國家城市站的運行管理,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了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及管理國家城市站;監測總站負責國家城市站的技術管理和運行考核;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國家城市站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不再參與數據的生產和審核;區域質控實驗室配合監測總站開展本區域國家城市站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運維機構負責國家城市站的運行維護工作。 二是明確國家城市站點位的增加、變更和撤銷等需經環境保護部審批,站房建設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三是明確國家城市站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儀器設備配置要求,規定儀器設備應具備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明確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的管理遵循《規定》要求,由監測總站組織驗收。 四是要求運維機構實時向監測總站、省級站、地級及以上城市站同時傳輸環境空氣監測數據。 五是明確運維機構負責國家城市站監測數據的審核和報送,監測總站負責監測數據在線復核和入庫。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共享數據,并設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數據質疑的答復程序。 六是明確由運維機構負責定期進行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檢查站房安全、網絡通訊和視頻系統等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明確運行考核辦法。由監測總站制定運維機構績效考核辦法,每月組織對運維機構有關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自動監測系統運行情況、運維工作完成情況、質量管理實施情況、數據獲取率、質控合格率、運維記錄填報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七是明確質量檢查和責任追究。環境保護部組織專家對國家城市站開展飛行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監測總站組織對國家城市站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考核中達不到運維要求或違規操作的運維機構,扣減運維費用并責令整改。對運維期間調整數據、修改參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監測、運維機構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處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其違法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規定》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為:國家城市站顆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項基本污染物自動監測儀器的關鍵技術參數設置、調整、確認、備案、采集、存儲和上傳等工作。 二是確定關鍵技術參數管理機構和責任:明確環境保護部對關鍵技術參數進行統一管理;監測總站對關鍵技術參數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運維機構承擔關鍵技術參數設置、調整、確認、報備、采集、存儲和上傳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對關鍵技術參數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儀器供應商提供儀器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技術參數清單和出廠初始設置值,并對上述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做出書面承諾。 三是明確管理要求:明確儀器供應商提供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技術參數清單、出廠初始設置值以及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供應商承諾書;規定顆粒物監測儀器不得調整的參數和不得隨意調整的參數以及調整程序;要求運維機構確保關鍵技術參數實時采集、存儲并上傳至監測總站。 四是明確備案管理制度:在用儀器和備用儀器關鍵技術參數實行備案制,包括驗收備案、調整備案和變更備案;規定上述3種備案形式需提交的材料及其數量和備案時限等具體內容。 五是明確監督檢查機制:環境保護部組織建立并健全監督檢查機制,開展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關鍵技術參數若有變化,運維機構無法提供相關記錄等證明其屬于正常依規調整參數的,視為涉嫌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予以處理;儀器供應商違反承諾,提供的出廠檢驗報告不準確、不真實和不完整的,由環境保護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儀器供應商失信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關鍵技術參數管理不善、失誤,嚴重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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